遗嘱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形式共分为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正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因其是国家公正机关出具,形式最为严格和规范,因而最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实务中,公正遗嘱是证明遗嘱人之真实意思表示最有力和最可靠的证据,因此一旦发生纠纷,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该公正遗嘱所载明的内容,否则法院一般会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正遗嘱的设立一般需遵循以下的程序:a、遗嘱人必须带着有关身份证明亲自到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正机关办理公证,如因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前去办理,可请求公证机关派员到其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无论如何,公证遗嘱必须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鉴于公证的严格身份性,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员不能为他人办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也不能为自己办理公证事务。如恰巧发生前述所说的情况,公证人可主动回避或遗嘱人申请其回避。b、审查程序,具体为公证机关接受遗嘱人的遗嘱公证申请后,首先审查遗嘱人的个人情况,具体包括遗嘱人的身份,是否为遗嘱人本人,其次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能力。c、遗嘱人需在两名以上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授遗嘱内容,如遗嘱人亲自书写,需在遗嘱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此处需强调格式一定要按照常规书信格式书写,实务中有将遗嘱落款时间写在整篇的右上方,导致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案例,因此一定要严格遵循一般书写格式,尽量规范。如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公证员需做笔录,然后向遗嘱人宣读笔录内容,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场的公证员和遗嘱人均需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并写明遗嘱设立的时间和地点。d、公证机关需审核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如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自愿订立遗嘱,内容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公证机关会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两份,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各一份,在开启前公证员有义务为遗嘱人保密。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这种遗嘱方便快捷,生活中广泛使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真实性、合法性很难把握。实务中,经常出现遗嘱人去世后,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因遗嘱的真实性发生纠纷,打的不可开交。因此书写一份规范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既为遗嘱人免去不必要的麻烦也为后人减少无谓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遗嘱人需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这就要求遗嘱人具有书写能力,不能由他人代笔,全篇内容都需要由遗嘱人亲自完成。否则无法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b、遗嘱全篇内容须由遗嘱人亲笔手写,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更避免被他人模仿、伪造、篡改。凡是打印、铅印等制作的遗嘱,由于不具有手写的天然优势,实践中经常会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因此立遗嘱时,千万不要图一时省事耽误了大事。c、遗嘱人需亲自在自书遗嘱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及地点。一般来讲,不要用摁手印、盖章等形式代替亲笔签字,否则真实性很难判断。其次需涂改之处应注明涂改的字数、时间并签名,否则遗嘱的效力会大打折扣,甚至被确认无效。d、遗书中所涉及的个人财产,经查明确属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又无其他相反证据推翻,则可按自书遗嘱认定。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一般发生在遗嘱人不认字也不会写字或者身体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因此为了弥补这样的漏洞,法律上规定了代书遗嘱的形式,但为了避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歪曲,设置了非常严格的程序。遗嘱人需亲自口述,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其书写的内容应与遗嘱人口述的完全一致,且需要经遗嘱人认可,最后需要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及地点。如见证人是单位或组织指派人员参加的,还应加盖该组织的公章。注意代书遗嘱的遗嘱人一定是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不会签名的可以摁手印等但其他参与人必须亲笔签名。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记录遗嘱人遗嘱内容的口述语音方式的遗嘱。遗嘱人需亲自录制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转述,尽量意思表达准确,保障音质清晰,不参杂其他声音。同时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开头需说明见证人的情况,录音结尾需由见证人再次自述自身情况及表面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和遗嘱内容自愿真实等情况。为了保障其真实性,最好将录音遗嘱当场封存,并在封条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及地点。实务中,录音遗嘱一般都是发生在遗嘱人病危情况下,但是越是情况紧急越要规范,以免最后被确认为无效。
口头遗嘱,一般是在遗嘱人病危之际所经常使用的方式,但其缺乏载体固定,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举证加以证明。实践中,对于口头遗嘱,需注意三点,
1、口头遗嘱一定是在危急的情况下才使用;
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且遗嘱人未死亡,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无论是否另立遗嘱,此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以上多次提到见证人,注意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为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上述人员参与遗嘱订立,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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