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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男子在公园上演激情春宫,在公共场合做爱构成犯罪吗

779浏览2016-03-31

视频中的男女大概三四十岁的样子,只见女子穿着裙子,面对面坐在男子身上,男子时不时的用力的抱住女子的屁股往上提。

不一会,视频上的小男孩冲上去督促妈妈快走,可是这位母亲并没有要离开的意思,不停的拨开孩子的手,估计结婚几年的夫妻没有这样的激情,而且这男女二人的关系也确实让人费解。

【法律解读】

公共场所性交违法

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从只违反道德到触犯法律,有时不是性质上有区别,而只是严重的程度不一样。所以在公共场所寻欢的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如果事态的发展变得很严重,到了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程度,那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事人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七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寻欢客"的行为显然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是对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侵害,因为他们影响了其他人的观光兴致,诱惑游客走向不健康的方向。

如果当中涉及卖淫嫖娼,那就更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能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的条例。法理的基本精神就有维持"共序良俗"一说,在公共场所做爱显然不是"良俗",它对其他人有明显的诱惑作用,特别是对青少年有极大的毒害作用,显然也不利于维持"共序"。因此,公共场所的"私车性爱"并不是"寻欢客"的"个人自由",理所当然应该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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