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早年死亡,媳妇能继承公婆财产吗
[案情简介]
李某早年丧偶,一人将两儿一女拉扯长大,后来寡居多年的李某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三处,存款10万余元,车辆一部。子女们安葬李某后,大儿子李伟将弟弟妹妹召集到一块儿,商量父亲遗产继承的事情,二儿子李军和女儿李萍均未表态。不巧,在遗产尚未分割前,李军因车祸不幸死亡。李军的妻子要求代替李军继承李某的遗产,但是李伟和李萍强烈反对。请问,李军妻子有权利继承公公遗产吗?
[法律解读]
本案例中,李军作为李某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默认表示接受,当李军死亡后,李军的妻子作为李军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利继承李军从李某处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李军妻子有权利继承公公的遗产,但仅以李军能够从李某处继承到的遗产份额为限。
在发生继承时,女性要懂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继承权。在发生代位继承时,儿媳有权利继承公婆遗产;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有权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丈夫死亡,儿媳对公婆的财产是否具有继承权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丧偶儿媳的公婆定下遗嘱,给儿媳留有财产。则丧偶儿媳能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如果丧偶儿媳的公婆定下的遗嘱并没有给儿媳留下财产,根据遗嘱执行被继承人财产,丧偶儿媳是无法继承公婆留下的财产。
如果丧偶儿媳的公婆并未定下遗嘱,而是根据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言下之意,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还是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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