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权的重要内容,是19世纪末以来,政府功能从理念上发生根本性转变和行政权扩展的重要结果,也是20世纪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标志。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所享有的对行政事务有选择余地的自由处置权,一般而言,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须与特定的行政事务和具体的行政权相结合,从而体现出它对该行政事务的自由处置成分。
作为现代行政权中最活跃的部分之
一,自由裁量权在行政主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有体现,具体到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循“处罚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有权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就行政相对人的某一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是否应立为行政处罚案件等定性问题,以及对于已立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用何种处罚程序、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进行自由选择和确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有机结合,它既有行政处罚权处罚法定、公开、公正等特点,也有自由裁量权抽象、灵活、自由的特点。
自由裁量权在海关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政处罚权是海关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关行使监管、征税、缉私等其他权力的有效保障,该项权力主要由《海关法》予以确立,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具体实施,执法主体只需依法行使即可,但在实践中仅仅依靠这些“看得见的权力”还不够,法律、法规还赋予了执法主体部分自由处置、抉择的权力,这就是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一、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受时代的局限和立法技术的限制,法律、法规往往只能对当前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作出规定,并不能穷尽所有违法行为,也不能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性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法宗旨、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原则、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行政处罚应遵循的程序等有关行政处罚的总则性内容,并不能解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区分何者为违法行为,具体应如何处罚等问题。又如《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对走私行为的定义进行概括性描述,例举了两类典型的走私行为,但并没有具体规定走私行为的各类方式、手段;规定了对走私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由于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不可能作出面面俱到的规定,因此只有赋予执法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克服立法的局限性,保障行政处罚权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第二、海关执法实践的需要。从总体上看,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对外经济交流的增加,海关面临的执法环境日趋复杂,各类新型走私、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且各地海关由于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面临的执法形势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海关和执法人员只有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执法实践中,审时度势,权衡轻重,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公正、有效的行政处罚。例如,在一定时期内,口岸会出现某一类突发性增长的走私、违规行为,海关需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对此类违法行为作出相对较重的行政处罚,从而有效打击和遏制这类突发性、行业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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