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漏罪是先并后减吗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该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1、先减后并,是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例如: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在监狱内打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减后并。则是原刑期5年,已经执行了3年,则剩余2年,再与3年并罚。则应是合并执行3-5年。
2、先并后减,是用于在刑罚执行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
例如:若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发现其在1998年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并后减。则是原刑期5年和3年数罪并罚,得到应合并执行5-8有期徒刑,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则应合并执行2-5年。
漏罪是把旧罪和漏掉的罪的刑期先加起来,再减去已经服了的刑期。新罪是把旧罪已服完的刑期减掉再加上新罪应服的刑期。
缓刑没有执行刑期,不存在减的问题。直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先并”后减食指把数罪判处的刑罚并到一起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后减”是指将已经执行的刑罚减去。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适用
1."先并后减"(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换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犯罪也必须实行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这样甲、乙两罪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4年,那么,已经执行的3年便计算在这14年之中,被告人应再执行1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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