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的中国废除死刑有哪些基本条件
【死刑制度】发展中的中国废除死刑的基本条件
死刑应当废除,并不等于在一个具体的社会里马上就能够废除。废除死刑应该同时具备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物质文明条件方面,大力提高社会生产力,个人能创造更多的价值,社会中坚力量得到明显增强;精神文明方面,当我们的法制法规趋于完善,民众知法、守法的意识及人权观念真正的深入人心之后,到底何时才能废除死刑,如何加快这种民意的转变?我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社会整体形势和谐稳定
社会整体形势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人们是不会非要要求政府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这时,只要把犯罪的人关起来,不继续危害社会就足够了。
社会的和中国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法教授认为,一个人犯罪,并不能全部归结于个人的责任上,这其中也有家庭的、社会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一些偶然突发的因素。我们用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社会责任却被悬置起来。这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淡漠。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等。因此,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法制,完善刑罚体系
一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人们会立即想到刑罚的严厉性。诚然,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就越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看看我国刑法条文方面的现状。这其中有些地方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中国刑法对死刑的判决作了极其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是非常慎重的,实行着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刑法还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这项制度是中国刑法在死刑制度上的独创,把死刑这种严厉的刑罚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但这种中国独创的制度有很多弊端,在细节的规定上很不够详细具体,缺乏刚性,人为因素过多。我想从法理的角度谈谈我的看法。97年新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些学者所倡“立刻废除死刑”,那么,势必会出现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可能因“保外就医、减刑、假释”而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已经出现过死缓罪犯“一个月”出狱的情况。在目前我国法治不太健全与完善的情况下,主张废除死刑无疑于“天方夜潭”,是典型的法学“乌托邦”,严重的不合中国国情。
我们目前刑法中没有真正意思上的无期徒刑,我认为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甚至终身不得假释,这样就完全弥补这一缺陷。另外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这样以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方泛的应用。
(三)构筑法治社会,加强群防群治的社会控制体系建设。
首先,不同国家,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还用死刑来干什么呢?加强防控体系建设,不仅是加大对专政机关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动人民群众,调动无可穷尽的社会力量投身到社会预警体系中去,有了这些看不见的控制力量,诱发犯罪的几率就会明显降低,这无疑是极大的减轻刑罚的负担,也尽可能的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情形。毋庸置疑,在强大的防控体系下预防犯罪比制裁罪犯更有意义。
另外,加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制建设。让每一个人都拥有社会的归属感和集体的认同感。真正的将社会感化教育落到实处。让每个缺乏关心与照顾的人都能感受到社会温暖。
(四)教育先行,提高人口素质,强化国人人权意识。
中国的教育从整体上还是从纵深上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虽然中国人民具有的勤劳、勇敢、友善的品性享誉世界。但一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严重的禁锢了人们自由、平等、博爱进步思想的启蒙,我想只有通过解放思想,用先进的文化来武装我们的头脑才能从根本上跟上时代文明进程的步伐。
其实,对一个社会的各个成员来说,相同的刑罚对于每个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一个有名望的人如果因为犯罪被监禁几日,他的社会信誉全部完了,这比要了他的命还可怕;而对一个社会底层的人来说,生活的艰辛让他痛苦绝望,就业无望,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重负让他难以承受,也许生命的价值对他而言已经完全麻木了。一个人的素质提高了,他就能清楚的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他的行为就能被无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素质高的人社会责任感强、公共意识也强,人文和人道的认知能力也比较强。
有一句名言:你越是了解死刑,你就越不支持死刑。国人的思想境界并非不可企及。
在中国,无论是限制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有其客观现实作为依托,我们不能把死刑的存废绝对化,但是,削减、限制乃至废除死刑,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所在。中国法制进程的历史也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从以个人意志滥用刑罚发展到成文的公开法典再到对刑罚制裁进行各种限制,直至今天“限制渐强”政策的贯彻实施,刑罚适用手段也越来越文明。废除死刑虽尚需时日,但文明进程不可遏制,死刑这种残酷的刑罚手段最终将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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