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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受贿50万退款后还会判刑吗

1721浏览2017-10-17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因为一些官职的原因,处在地位较高的状态上,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很多人需要办事可能就会对其进行受贿,对于受贿行为我们国家一直以来都是严厉打击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新刑法受贿50万退款后还会判刑吗。

新刑法受贿50万退款后还会判刑吗

答案是不一定,需要视情况而定。

立案前退款的认定

(一)因当场无法拒收或未发现贿款,事后及时退还的

如当时的场合不适合拒收贿赂或由他人代收,行为人发现贿款后及时退还的,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仅仅是暂时收下了钱物,主观上则一直处于拒收的状态,没有受贿的故意,不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很明显不是受贿。

(二)因掩饰犯罪而退款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这种情况,一般是受贿已有一段时间,后来因为知道要被追查的消息,行为人迫于即将受到追究的压力,为逃避刑事责任才退还贿款。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受贿的行为,退款行为为掩饰犯罪的违法行为,不仅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其退赃行为也不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同。此种情况下,退还给行贿人或纪检、检察机关的,固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退还给廉政账户的,完全是出于逃避罪责,不符合廉政账户设立的宗旨,也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一点也得到不少人民法院判例的支持。

(三)因行贿人索要而退款的

该情形本质上和上一种情况一样,并不属于主动退贿、真心悔过,完全出于迫于无奈、害怕行贿人举报的客观原因而退款的,应予认定为受贿。

(四)因认识转变、真心悔过而退款的

该情形又可分为两类:

1、接受贿赂后及时退款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笔者认为,该款所规定的情况和上述第1种当场无法拒收或未发现、事后及时退还的情况不同,该款应适用于主观上已经接受了贿赂、客观上也实施了接收贿赂的行为,之后主观认识上有个及时转变的过程,认为接受贿赂是不对的,并及时退贿的情况,否则该款条文中“收受”应表述为“接收”,而且如果仅仅是当场无法拒收或不知情而暂时接收下贿款,主观上并没有受贿故意,这种情况明显不是受贿,《意见》没有必要作专门解释。

2、受贿后虽未及时退款,但也没有被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仅是出于主观上担心刑罚、内心醒悟而退款的。《意见》只规定了及时退还和故意掩饰犯罪而退还两种情形,但对于介于这两种情况之间的情形却没有提及。该情形是否认定为受贿犯罪,各方观点不一。肯定说的主要理由为该情形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后退款行为不应当阻却之前的受贿故意和受贿行为,但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是应严格按照《意见》第九条执行,只有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才属于不及时退款,才应认定为受贿罪,反之则不应当认定。笔者从司法实践出发,认为对及时应作广义理解,只要是出于真心悔过等主观原因,在司法机关查处其行为之前主动向行贿人或纪检、司法机关、廉政账户退款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受贿罪处理,但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滥用职权的除外。理由如下:

(1)《意见》的出台背景之一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第九条正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于及时退款的,不认为是受贿行为,体现了宽容;对于知错不改、故意掩饰的,明确表示不影响认定,体现了严格。而受贿人虽然没有“及时”退款,但毕竟是出于主观上幡然悔悟、真心悔罪而退款,现实生活中能够做到这一点的人实在太少了,给这样的人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完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及时退还的,不是受贿,按照正常的逻辑,第二款应接着规定未及时退款的,属于受贿。但第二款却强调的是为掩饰犯罪而退款的认定。因此,从两款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看出《意见》制定者并不倾向于对未及时退还的一定要以受贿罪处理。

(3)根据廉政账户的精神,如果受贿后非因掩饰犯罪而将受贿款退给廉政账户,则可以“不问来源、不记姓名、不限时间”,一律视为拒收贿款。虽然对于廉政账户也有不少争议,但目前不少省份仍在执行这一制度,客观上对于挽救失足人员也有积极作用。既然退给廉政账户可以不限时间,那在法律对未及时退款如何认定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不是出于掩饰犯罪的目的,未及时退款的不认为是受贿犯罪亦无不妥。

(4)从量刑规则上看,一旦认定为受贿犯罪,即使因主动退贿而从轻处理,一般只能降低一个量刑格(司法实践中,降低两个量刑格处理的情况只有在及其特殊的情况下、经过复杂的请示程序才能成为现实)。这样,主动退贿数额超过10万元的,最终可能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主动退贿数额不足10万元的,最终可能被判决有罪,开除公职。而现阶段,大部分被司法机关查处的受贿人虽然受贿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但不少都具有退赃、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往往也是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两相对比,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主动改过自新,反而让人感觉退钱是有期限的,一旦过期退了也要做牢,而且这个期限又很模糊,还不如不退,增加了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当前受贿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没有较好的悬崖勒马的机制也是原因之一。

(5)根据《意见》规定,若要将此种情况认定为犯罪,必定要涉及证明退款及时不及时的问题。关于“及时”的认定,法律上没有严格的期限规定,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及时的标准会随着请托事项的不同而不同,如为了某次招投标,钱权交易只要几天就完成了;如果是为了某项工程,这个过程可能要以年计算。而且,对于及时的判断也难以搜集具体的证据,很大程度上会依赖于主观判断,这样不管是行为人还是检察机关对罪与非罪都难以形成一个合理的预期。霍尔姆斯说过:“法律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是一种预期。预期法院实际上将会做些什么,此外再无奢求,这就是我要用法律一词来表达的意思”。

法律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行为的只要受贿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会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到200000元。

2、受贿有其他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受贿罪的基本解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小编提醒大家对于受贿是不好的行为,触犯法律的规定的,严重的还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这些行为的出现,人们也可以对其进行检举,举报这些不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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