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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家属抚恤金领取条件

824浏览2017-12-14

一、公务员家属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抚恤金的法律规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

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三、死亡抚恤金的法律定性

如前所述,对事物的定性是正确认识事物和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基本前提。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存在着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和死亡抚恤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同观点。笔者不同意这两种观点。

1.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有人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者去世的事实而得到的一笔补偿金,应该属于遗产。笔者认为这是对遗产的定义没有正确认识导致的误解。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是死者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继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时,遗产也因此在死者死亡时由其生前合法取得且实际存在的财产转化成了可供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但是死亡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死亡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具体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抚恤金则是死者死亡之后所获得的补偿,所以死亡抚恤金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是作为在夫或妻一方死亡后的财产性补偿,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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