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及丧葬费如何分配
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及丧葬费如何分配
一、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计算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费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
2、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的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但上述标准如低于按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标准的,可按省人大《条例》规定执行。
3、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费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4、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5月31日前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二、2018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重庆市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直系亲属)可凭死亡证、火化证、亲属关系证明在社保机构领取丧葬费2000元,领取死者生前15个月的养老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包括服装、整容、遗像,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安放等,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三、抚恤金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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