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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患者所立遗嘱有效吗

1943浏览2018-03-14

案情介绍:

赵某今年

84,有三女一子,丈夫已去世,丈夫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赵某去世,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子拿出赵某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赵某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个女儿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赵某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的症状;并突发脑梗住院直至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赵某意识不清。

老年痴呆患者所立遗嘱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力减退的情况,如患阿尔茨海默病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遗嘱的情况。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赵某的病历上反映赵某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晰,不可能书写遗嘱,据此此份协议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条文: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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