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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客体

1656浏览2018-05-11

一、施工合同的客体

建设施工合同的客体,也称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建设工程,属于工作成果这一大类。但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与其他合同的标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建设工程建造地点在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

(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

(3)建设工程生产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体形”庞大,其生产一般都是在露天进行。

(4)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程序严谨而复杂。

(5)建设工程生产质量,因选用的建材,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不同,施工技术条件不同,建筑安装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不同等诸多因索的影响,而势必导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6)生产工期的差异性也很明显。

二、施工合同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发、承包制度。所以,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可以使用承包合同称呼,当事人为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总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都属于承包人(分包人)。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客体和主体。小编提醒大家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辨别清楚施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资质,如果觉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或者说自己无法进行正确的判断,欢迎大家直接来咨询专业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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