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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377浏览2018-06-01

一、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惯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所谓惯常性,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非法所得行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这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是惯犯构成的客观条件。

2、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所谓习癖性,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其表现是故意致力于某种犯罪,以违法犯罪作为其长期经营之行业,并由犯罪之习惯进而发展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变态,形成某种犯罪习癖。这种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是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

在认定惯犯时,我们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历史说,主张惯不惯,看档案。二是现实说,主张只能以未处理过现实行为作为定案根据。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们主张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即立足现实,联系历史;既看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又看到现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把两者统一起来考察。

二、惯犯的处罚

惯犯一般都是具有惯常性的,它会在长时间内反复的去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就比如是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习惯性的盗窃犯和诈骗犯等等。

惯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人犯了多个同种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规定为一个犯罪,是考虑到这种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比较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因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这种犯罪作斗争。所以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除法定的惯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惯犯的情况,应当在刑法总则量刑部分设立惯犯制度,规定对惯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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