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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与大赦有什么不同点

125浏览2017-04-08

一、特赦的法律释义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罪之赦免与刑之赦免两项内容。赦免是国家对刑罚权的放弃,因而导致刑罚的消灭。赦免通常由国家在宪法中、或行政法、刑法中规定。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性,被视为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的一种行政特权,因此也被称为恩赦。赦免通常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以命令的形式宣布。这种命令称之为大赦令或者特赦令。大赦令、特赦令只在大赦、特赦期间内有效,大赦、特赦完毕,命令也随之失效。

二、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大类

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执行。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

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规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属于后一种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

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三、此次特赦草案的特点

拟予特赦对象限定为两类特殊类型的服刑罪犯

1、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建国前或建国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这是此次拟予特赦对象最为显著的特征。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9月3日是纪念日。拟予特赦此类罪犯是和这一主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一类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我国刑法和形势政策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群体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79年刑法与现行刑法都是如此。此次将“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拟予特赦对象,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同时也具有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的意义。

罪犯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并且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此次拟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

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经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

二是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设定一定的服刑期限,既是为维护刑事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为了更好地判断其释放后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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