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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离家出走或失踪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3240浏览2017-04-20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夫妻中的一方到外地打工挣钱,但出去之后就再也没回来,也不和家里人联系;或者小两口吵架后一方离家出走,从此便杳无音讯。那么,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却找不到自己的配偶,怎么办?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有两个办法:

第一,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通过公告送达起诉书,之后缺席审判,再公告送达判决书,在公告期满后十五天,对方还没有出现并提出上诉的的,判决书生效,双方解除夫妻法律关系。

第二,如果对方失踪时间满四年,可以向他最后生活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对方死亡。法院经过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一年),公告期满对方仍然没有出现的,可以作出裁定,宣告对方死亡。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自然终止,继承开始。生存一方也可以和他人再组成家庭。但是,如果生存一方配偶没有,被宣告失踪人被发现没有死亡,自己或者其他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裁定之后,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相关规定: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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