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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690浏览2018-08-28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选址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布局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设备条件: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人员条件: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 制度条件: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管理制度文本

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人员情况

专职防治人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表一式三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3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工商营业执照

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申请人身份证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设施设备清单

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情况。

3.审查:正式受理后,市农业局兽医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市农业局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受理审核。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正式受理后,市农业局兽医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市农业局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3年)

附件2第22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下放到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10年)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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