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
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什么又是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根据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要式行政行为
(一)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还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也是。通俗的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一种方式或形式后才能实行。
(二)要式行政行为的特征
“式”虽然在客观上是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但实际上与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联系。因为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复杂多变性,而且极具时效性,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其进行过多的形式上的限制。但现代法的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人权原则的普遍性,又要求法律不得不对某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失衡。
二、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三、划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意义
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
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上讲,是一种自由裁量性规定,采取哪种方式或形式,行政主体有选择余地,原则上不发生因形式而违法的问题,但同样可能发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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