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 ABCD EFGH IJKL MNOP QRST UVWX YZ
  •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杭州
  • 广州
  • 深圳
  • 南京
  • 苏州
  • 成都
  • 武汉
  • 长沙
  • 西安
  • 济南
  • 郑州
  • 合肥
  • 南昌
  • 厦门
  • 福州
  • 长春
  • 哈尔滨
  • 沈阳
  • 贵阳
  • 昆明
  • 太原
  • 石家庄
  • 海口
  • 兰州
  • 西宁
  • 南宁
  • 银川
  • 拉萨
  • 乌鲁木齐
  • 呼和浩特

刘海涛职务侵占案

4168浏览2019-07-1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刑初字第0213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涛,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北京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IT部经理,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涛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涛于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间,利用其担任北京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IT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从北京惠维尔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购进电脑等设备过程中,以高于实际购买价格付款再从中获取差价的方式,将该公司的人民币77 065元占为己有。后被告人被查获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赔。起获工商银行牡丹卡1张,现在案。

被告人刘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解,积极退赃,初犯,其所获退赃未挥霍是为给其父亲治病等。上述事实,有证人李建

三、杜李华、许永军、顾少鹏、王亚南等人的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涛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涛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海涛在未被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所在单位组织的教育,主动坦白交待了所犯罪行,应视其自动投案,且其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涛其所获退赃未挥霍是为给其父亲治病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的工商银行牡丹卡1张,系被告人刘海涛个人物品,应发还其本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海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7日起至2008年2月6日止)。

二、在案的工商银行牡丹卡一张,发还被告人刘海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宪杰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快速咨询


请注意:为使您的问题快速得到律师解答,提交咨询即视为您已同意授权服务提供商获取您的联系方式。若不愿授权您可放弃咨询。
0/500
我同意授权当前服务提供方获取我的手机号用于咨询/回访
立即咨询

快速找律师

查找
  • 全部专长
为您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为法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