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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祥诈骗案

2192浏览2019-07-16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东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春祥,男,45岁(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盲,无业,住(略)(以上情况均系自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祥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春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春祥于2007年2月在北京市东城区中国海洋石油研究中心附近,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郭瑞珍办理上访事宜为由,骗取郭瑞珍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春祥于2007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传唤到案。上述赃款全部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春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郭瑞珍的陈述及辨认记录,被告人刘春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春祥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刘春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春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2008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春祥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郭瑞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又明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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