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模待遇新规定
3021浏览2019-08-22
上海市对五一劳模退休后有以下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退休时按《关于修订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标准的通知》[1986]津工发129号文件规定:
劳模退休时退休费分别提高5—15%,最多不能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手续在市人事局办理。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95年以前当选的劳动模范,退休时按《关于对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职工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的通知》津老险字[1995]314号文件规定:退休养老金计发比例分别提高2%、4%、6%。退休手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三)95年以后当选的劳动模范,按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退休后不再提高退休费,以补充养老保险代替。
根据上述精神市评模办和市劳模协会下发了《关于为劳模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津模办发6号文件规定,95年以后当选的劳模办理一次性5000元的养老保险,以此来代替提高劳模退休养老金。
(四)为离退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从2004年开始根据市总工会、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意见》津工发[2004]1号文件精神;
离退休劳模每月可领取130—170元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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