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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未婚先孕新规

2343浏览2019-12-20

军人未婚先孕新规:

军人未婚先孕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款的规定进行处分;接受处分之后如果达到法定婚育年龄者申请结婚应予批准。

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

认真履行防间保密职责,保守保护党、国家、军队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渗透、策反、窃密活动作斗争,有效防范失泄密问题发生,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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