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患方不配合治疗主要体现在拒绝检查,私自停药,放弃治疗,强行出院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