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纳税比例是多少?怎么扣除?
以下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新个税纳税比例区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1.个人所得税税率(综合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具体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36000元的30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
2.个人所得税税率(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成本、费用、损失
具体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30000元的50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1500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
新个税纳税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大块:
1.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税缴纳上,2023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股权所得税缴纳政策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显示,自2023年8月18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2023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